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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轉自法務部網站http://www.moj.gov.tw/ct.asp?xItem=313366&ctNode=27518&mp=001

 一、 有公權力的人或機關應謹慎並遵守制度
邇來有關洪下士命案偵辦過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與討論,國防部高部長於案發之初已要求所屬「誠實面對、依法偵辦、資訊透明、還原真相」,絕不隱瞞事實與規避責任。陸軍在一份行政調查報告中已表示本件禁閉之處理,未能遵循制度規定而有嚴重疏失等情。因此,目前軍法、司法機關就刑事偵查面,也必須謹慎遵循制度與法律規定,不能紊亂法制,否則會造成「人治」而非「法治」。
二、 「審判權」應優先遵守
按「審判權」乃法律對刑事案件有無審判之權限,憲法第9條規定「人民除現役軍人外,不受軍事審判」,也就是軍事審判係對軍人之「特別審判權」。司法官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也指出「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,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」,所以,軍法、司法機關偵辦案件必須嚴守「審判權」分際,才不會違反法律規定。88年修正之新制軍事審判法第1條規定「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,依本法追訴審判之」,因此,偵查權之發動,也必須遵循嚴守審判權分際。
三、 由軍、司法機關全力分工合作偵辦,能達到「第三方」調查之目的
軍、司法機關對於各自具有審判權之案件,本諸權責追訴偵查,在偵查過程中,軍、司法機關就調查所得資料與對方案件有關者,一定會交換、研究,例如目前桃園地檢署偵查湮滅證據案件中,所蒐集還原之監視器畫面等,如與洪下士死亡案有關之證據資料等,也會送給軍法機關作為證據資料辦理;反之,軍法機關蒐集調查證據,也會移給檢察機關處理,務必使事實真相呈現。
四、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不能逾越審判權範圍
按特偵組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,僅係就司法審判權案件,不受司法機關管轄權限制,至於有無審判權之認定,仍應回歸軍事審判法規定,也就是檢察總長僅得就司法機關有審判權之案件予以指定,不得破壞軍、司法審判制度,將軍法機關審判之案件,指定為特偵組職司之案件(如附件最高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22日新聞稿)。
五、分工合作辦案,依法結案
綜上所述,我們是法治國家,任何人均不得逾越憲法及法律規定,違背法律審判權分際,擅自違法濫行偵查。有關洪下士命案,軍、司法檢察機關必當以最大的努力與決心,透過建立的聯繫機制,就相關部分互相交換資料。希望各界以理性態度,給予雙方辦案空間;如果檢察機關明知無審判權而違法調查蒐證,必會造成證據能力欠缺,反而有礙偵查與實質發現。軍、司法機關必當以務實態度分工合作辦案,儘速從實分別依法結案,還給被害人家屬公道,並維護社會公理正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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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的政府以「依法行政」一句話,阻擋了人民的許多聲音。問題時,現今的法令有許多不合時宜的地方,而政黨之間的鬥爭,讓法律制定、修正的速度比不上人民真正的實際需要。這個時候,有決斷力的領導人才能補足法律限制的不足。如果只是一昧的以「依法行政」來回應,那麼任何一個熟讀法律的人,都能夠成為國家、政府機關的領導人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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